为什么以前的金融危机冲击有限,而现在可以快速传染?因为通过金融创新,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从宏观到微观、到中观、以及监管体制等越来越相似,成为一个网状的结构。
在此过程中,要处理好结构调整与稳定增长、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金融稳定与支持发展、鼓励创新与适度监管、扩大开放与防范风险、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的关系三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产业中的优质企业发行上市,提高直接融资占比。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发达国家在养老产业及养老金融方面针对本国国情开展了一系列举措,其成功经验对我国发展养老金融具有重要启示。自实施以来,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了长期的规范化运行,已覆盖超过90%的雇佣劳动者和独立经营者。二是社会参与,打造多层次养老金融体系。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金缺口的拉大,我国养老金市场化运营刻不容缓。一是创新担保方式,拓宽养老产业的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满足养老服务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
大力发展养老零售金融业务,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 立足养老零售金融业务,着力构建养老服务金融新模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瑞典是典型的高税收、高福利国家,养老服务费用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居民仅需要承担不到10%的费用。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分为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衍生类、贵金属类等,通过理财产品将普通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联系起来,金融理财产品、金融服务已经出现明显的统合趋势。
第一种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较为有效地规制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缺位的存在。同时受各机构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优势所限,可能造成监管失位或者监管不足。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发达国家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通过实现大金融部委制,尽可能地防止因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这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修改《保险法》、出台《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等。
基于2000年-2001年的数据,在APEC国家范围内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采取分业监管的美国的总监管费用是采取统合监管的日本的20倍。待时机成熟后,再对目前机构进行整合。在保持目前机构组成的情况下,先成立一个统合性的机构组织。我国实行金融统合监管有着现实必要性。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监管体系可能无法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初期目标是协调和组织应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多方监管问题,以对金融市场作出适当反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监管活动中出现的多重监管、监管缺位和评估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考虑采取相应的行动,并发布重要出版物,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公众透明度。其不足是监管效率较低、监管资源浪费严重,因为各分业监管机构必须设置相应部门来开展工作,各自需要人力、物力等投入。在此前提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有两种具体方案:一是将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交由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监管,由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决定由自己全权负责监管或者指派相关机构进行监管。
统合监管体制之下,监管者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整体性考虑,这可减少乃至避免因多重监管和交叉监管导致的监管缺位或监管失灵,遏制监管套利的发生。建立统合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可行性 对于我国实行金融统合监管的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是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而对于综合性的理财产品来说,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将统一的业务体系人为地分割开来,很难在宏观上有效控制各类金融机构关联交易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我国统合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
为了更加有效地过渡到正式意义上的统合监管,以及更好地处理大型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监管缺位或失灵问题,有必要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推进金融监管制度的统合化进程,尤其是近年来明显加快了相关措施的推出。(作者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进入专题: 金融统合监管 。一是国内金融市场的混业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监管的缺位可能引发行政诉讼,造成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浪费。就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而言,随着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混业化渐成主流,金融监管体制层面的统合化趋势亦日益明显。
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说,有必要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因为虽然之前有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确立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是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备忘录》属于部门联合规章,三者以《备忘录》的形式彼此设置权利和义务缺乏组织法上的依据,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难免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情况。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进行监管套利,设立新的机构游离于法律或监管之外。
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存在着难以避免的重复监管和交叉监管,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也许不一致,加大了监管成本,同时也造成了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二是根据集团母公司的属性确定相应监管机构。
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或者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统合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都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第二步:5-10年内,待时机成熟后,再对目前机构进行整合,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在此体制下,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进入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成为该委员会下的具体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各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另外,可以考虑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财政部等之上,成立金融协调理事会,以统一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金融局是此次北京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唯一新成立的市府直属机构,也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我国要立足于自身金融市场金融体制尚不成熟等具体实际,将世界金融发展一般规律与我国金融的国家禀赋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监管统合化改革。
统合型监管模式具有多种优势。笔者建议,短期内(2-5年)主要采取措施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这一法定牵头监管机构,赋予其统合监管协调权限,以此强化市场监管。
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2008年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试点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发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而在这样的境况下,以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仅在微观上难以对上述各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宏观上也很难对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加以全面把握。此框架一方面能够强有力地应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问题的存在。
笔者认为,我国统合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步:2-5年内,成立协调性质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短期目标中,维持现有的基本监管框架,新成立法定的牵头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赋予其统一协调监管职能,逐步向统合监管过渡。而随着金融机构间业务联系的逐渐紧密和跨国金融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作为开展金融业混业经营主流组织模式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防范金融部门之间风险的交叉传染、控制整个金融业系统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主要的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在我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作为全球金融市场霸主,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如金融控股公司中某一实体产生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其他实体,只对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同时,由于部分监管费用来自受监管者,因此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成本也降低了。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推出,都为金融统合监管的推出构建了基础法制环境。就目前国内情况来说,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就处于监管不到位的状态。
例如,统合监管是否可以在某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牵头下,在几个处于相近发展水平的国家里同时展开?统合监管将以怎样的方式克服其带来的腐败性问题?伴随金融自由化的统合监管怎样开展国际性的对话合作?等等。但由于在分业多头监管体制下,传统的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强大,使得改革遇到强大阻力,没有实现预期的统合监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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